淄博市中心医院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
(一)主动公开内容
1、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2、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3、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4、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5、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6、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7、招标采购信息;
8、行风建设、廉洁从业情况;
9、咨询及投诉方式;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不予公开内容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1、门诊、病房等服务和办公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2、咨询台、服务台;
3、人员岗位标识;
4、医院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等;
5、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6、咨询服务电话;
7、院报《杏林之声》和当地新闻媒体公开医院信息
8、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二、审核发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构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科室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开的事项,确定公开的时限、范围、形式,并报送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进行公开。
三、管理维护
明确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牵头医院信息公开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发布、更新、审核和维护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四、咨询回应
本医疗机构提供在线咨询服务,社会公众和组织可依法通过咨询电话获取医疗服务信息。
五、执行时间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