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措施】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
作者:小编
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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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公共卫生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督查和上报工作,以及临床医师的培训工作。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3.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上报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国家全民保障食品风险评估系统”进行上报。
4.公共卫生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网络直报、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统计、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质量反馈等工作。
5.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执行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因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漏报、迟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6.发现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首诊医生除填写报告卡外同时报告公共卫生科,节假日和夜间报告院总值班,及时联系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7.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及时报区疾控中心,配合其做好流调工作。
8.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