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淄博市中心医院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淄博市中心医院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1.保安公司工作范围:
主要是做好医院的治安安全防范和医疗秩序维护,包括医疗秩序的维护管理、落实住院登记制度、对探视人员的管理、闲杂人员的清理。做好车辆的安全和秩序管理,做好车辆停放及疏导工作。具体措施一般体现在:
1.1 建立完善的治安管理体系:保安队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训练。建立网络式巡逻制(内容:查岗位人员、查岗位纪律、查安全隐患、查可疑人员出入),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医院主要区域(或部位)定岗、定位、定人,实行二十四小时岗不离人的控制管理;建立应急分队,在医院内任何时间、地点出现险情,应急分队保证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
1.2 采取有效的治安管理措施:针对医院人流量大、医托多、周边治安环境复杂等特点,建立以下治安管理措施:
1.2.1 楼内楼外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巡逻。巡视公共设施、设备、车场、闲杂人员以及制止有可能产生安全保卫问题的不当或值得怀疑的行为;破坏医院财产或未经许可移走物品的行为;巡视病区、病房、挂号处、收费处、取药处等人员聚集区域有可能产生安全保卫问题的不适当行为。
1.2.2 清场封闭管理。每天在关键时间点由保安队长或分队长对病房楼、门诊楼、行政办公楼进行清场封闭管理,包括检查病房无探视等闲杂人员;检查医务人员及病人物品是否保管完好。
1.2.3 安全隐患检查。每周由保安队长组织进行一次对医院各区域安全隐患的检查工作,将所查安全隐患进行针对性整改并书面报告院方。
1.2.4 安全教育宣传。由保安队长对医护人员进行治安防范提醒,告知离开办公室注意关门锁门,发现可疑人员立即通知保安;在挂号处、收费处、急诊科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区域提醒病人注意保管好贵重物品。
1.3 车辆的安全管理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3.1 保安员指挥车辆按位停放,防止车辆被刮伤,停车后对车辆认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车主。
1.3.2 提醒车主关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
1.3.3 禁止过载、易燃、易爆及漏油车辆进入停泊。
1.3.4 在停车场标明突发事件联系电话(包括火警、匪警、交通事故、派出所电话),保证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能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援。
2.医院保卫科对保安公司工作随时进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对未依法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及责任人应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任。
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2.1.1 为保证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做出了突出成绩;为制止危害医院医疗安全的行为做出突出贡献。
2.1.2 为治安管理工作做出了突出成绩和贡献;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2.1.3 及时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制止了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发生;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工作成绩突出的。
2.1.4 其他需要表彰奖励的事迹和行为。
2.2 存在和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2.2.1 保卫工作责任制不落实,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教育不普及,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
2.2.2 发生被盗事故,对医疗服务和任务完成未造成大的影响的。
2.2.3 影响平安单位建设达标的。
2.2.4 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2.5 发生重大剧毒药品被盗事件,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
2.3 有下列行为的个人,由保卫科通知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2.3.1 盗窃医疗原材料者、违反规定引起火灾者、内外勾结违法犯罪者。
2.3.2 对揭发和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2.3.3 违反保密规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私自携带、留存机密级以上文件、资料、软件或者其他密件、密品的。
2.3.4 违反门卫规定,刁难殴打门卫造成恶劣影响者。
2.3.5 为了个人私利和经济目的,非法获取并出卖属于医院、本部门、科室科研成果者。
2.4 为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对医院公共财产被盗将实行经济赔偿。
2.4.1 经济赔偿标准:
2.4.1.1 直接责任人视情况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0%-100%。
2.4.1.2 部门责任人视情况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50%。
2.4.2 经济赔偿办法:
2.4.2.1 下发通知。
2.4.2.2 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连带责任人接到通知后,应在七日内主动到医院保卫科缴纳赔偿金。逾期不交者,保卫科可通知保安公司从个人收入中扣除。
2.4.2.3 赔偿金一律由个人支付,不得报销或明赔暗补。
2.4.2.4 存放在办公区的个人财务发生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2.5 发生危害医院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刑事案件、火灾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