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
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下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网络,特制定本制度。
1.高度重视双向转诊工作,对于只需进行后续治疗、疾病监测、康复指导,护理等服务的患者,医院应结合患者意愿,宣传、鼓励、动员患者转入相应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下级医院完成后续康复治疗。
2.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双向转诊管理,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医院成立双向转诊领导小组,业务副院长为组长,医务部主任为副组长,各临床科室科主任为成员。
3.双向转诊协议医院双方要保持通讯畅通,遇危、急病人和大批伤员时直接沟通,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4.我院接收医联体成员单位和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上级医院转回的病情稳定患者,使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如遇急重症患者,根据病情,医联体成员单位可拨打我院东、西院急救中心急救电话或将病人转入我院急诊医学科,任何接诊医务人员不得无理由延误及推委病人,保证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专线电话:0533-2360120/3570120。
5.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经科主任或医疗组织认定确需要转出的病人,需与上级医院或下级医院做好联系,保证病人在转出过程中病人的安全。
6.转诊程序
6.1转入病人:接转诊病人后,在急救中心进行转诊登记,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6.2转出病人:根据病情,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在征得科室主任同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规范签署转介患者知情告知书,协助患者及家属做好上级医院联系沟通和陪同转运工作,确保患者安全转入上级医院,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符合下转条件者在征得科室主任同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规范签署转介患者知情告知书,协助做好联系和准运工作。
7.双向转诊需具备的条件
7.1转上级医院条件(除急诊抢救外)
7.1.1诊断不明确,需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的;
7.1.2病情疑难复杂,限于医院诊疗水平技术能力或者设备条件等,不具备诊治能力,需及时转介到有专业优势的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
7.1.3原则上,此类患者不得转介到同级或下级综合医院。
7.2转下级医院
7.2.1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效果较好,适宜在其他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
7.2.2在我院已完成阶段性治疗,需要进一步康复、护理、随访和观察治疗的;
7.2.3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
7.3其他特殊转诊
7.3.1甲、乙、丙类传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转入指定专科医院治疗;
7.2.5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转入指定专科医院治疗。
8.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9.定期与医联体成员单位进行沟通,加强联系,改进转诊协调配合能力。
10.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沟通协调,作好双向转诊衔接工作。各科室医务人员要做好转诊登记。医务部加强督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逐步完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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